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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的解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8-02


为压缩水利部门行政裁量权空间,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避免行政处罚的畸轻畸重,日前,省水利厅印发了《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以下分别简称为《规定》《基准》《清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一)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要求。2019年1月实施的《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省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细化和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的,由省级行政机关组织制定,并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要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黑政函〔202077号)将“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列为重点工作。《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司通〔202051号)提出,在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对深化投资管理改革、提升贸易便利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对外开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加我省创新力和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在印发《基准》《清单》前,我省无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文件,各地执法人员的裁量标准不统一,有的执法人员为了降低做出错误处罚决定的概率,较少做出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于处罚的决定,一定程度影响了水行政处罚的严格规范落实。此次《基准》《清单》对免罚、减轻罚、从轻罚、一般罚、从重罚情形都进行了细划,为执法人员提供了充分裁量依据,有利于水利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8条,对《基准》《清单》的适用范围、适用原则、金额计算、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情形等有关内容的适用原则进行了规定。

《基准》共143条,除个别违法行为划分成2种或4种裁量情形外,大部分违法行为划分成3种裁量情形,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每种情形对应1档裁量基准。

《清单》共38条,其中,选择26条列出不予行政处罚情形,选择31条列出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清单》体现了教育为主的处罚精神,有利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

三、适用要点

(一)未纳入《基准》的罚责适用原则。制定《基准》过程中,对不同法律中罚责内容高度重合的,选择其中一个罚责细化裁量标准。实施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法律适用的规定,认为其他未纳入《基准》的罚责更为合适的,可以适用其他罚责

(二)裁量权的行使应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基准》《清单》中只有一个或数个指标划分裁量情形,一般情况下可以直接对照裁量情形选择裁量基准。但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出现《规定》中轻罚、免罚中情形时,须轻罚或免罚。适用《规定》中轻罚情形的,应选择《基准》中最轻裁量基准。

判断违法行为是否符合轻罚情形中“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严格标准,消除或减轻大部分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适用。只减轻小部分危害后果的,当事人已经穷尽自身能够使用的手段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适用。其他情况应严格“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适用,防止当事人故意利用此项规定减小违法成本。

(三)注重实施免罚的程序。认定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免罚的,并适用相关规定免罚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前的核查阶段确定。当事人出具书面《整改承诺书》,经核查,整改完成的,制作《不予处罚审批表》,要部门负责人审批。立案后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免罚的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理,制发《不予处罚决定书》,重大案件应通过集体审议的形式记录不予处罚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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