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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水规发〔2020〕3号
作者:   来源: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0-04-29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厅有关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 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加强水利督查工作,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已经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428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第三条  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  督查范围和事项

第四条  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第五条 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

(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

(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

(八)水旱灾害防御;

(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四)水利扶贫;

(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  水利督查工作包括:按照水利部要求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厅领导带队实施的特定飞检,厅监督处按照厅党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厅机关处室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监督检查。

第七条  水利督查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决策、审定。主要包括:

(一)水利督查工作重大决策,水利督查重点任务;

(二)水利督查规章制度;

(三)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厅监督处负责水利督查工作的统筹、综合、协调、组织和对水利部的综合报告等。主要包括:

(一)组织拟定水利督查制度;

(二)统筹综合厅机关各处室的专业监督检查计划,拟定厅年度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综合监督检查计划,并代厅下发厅机关各处室;

(三)负责组建、管理督查专家库,为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专家;

(四)组织安排特定飞检,牵头组织综合监督检查和水利部监督司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经分管监督处的厅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厅党组;

(五)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商厅相关处室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移交厅相关处室跟踪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受理水利督查异议问题申诉;

(七)协调厅相关处室做好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及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等工作,及时向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反馈和报告;

(八)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九)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第九条  厅机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编制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厅监督处;

(二)组织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水利部对口司局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配合厅监督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并跟踪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适时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同时抄送厅监督处;

(五)落实综合监督检查及水利部督查、稽察、检查、调查等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责任追究意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六)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第四章 督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水利督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厅相关处室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定;特定飞检方案由涉及的厅相关处室编制,报带队厅领导审定。

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监督检查,可向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口头请示同意后实施。

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依据、督查方法、分组分工、时间安排、技术标准或问题清单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组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可由水利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督查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人员专业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督查组派出前,由厅监督处或厅相关处室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督查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督查工作要求等为依据,按有关监督检查办法所规定的问题清单,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开展现场督查工作。

第十六条  督查人员现场督查时应佩戴可通过二维码识别的“黑龙江省水利厅督查”胸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督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督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未经批准,水利督查人员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项目。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地记录、保存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对现场发现疑似问题的,可与被督查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第十九条  现场督查中,督查组根据需要可在现场交换意见,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隐患,督查组应要求被督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同时上报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

第二十条  督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上报督查报告,报告需经督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认定的依据,问题佐证材料,问题定性分类,问题整改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厅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题整改意见,涉及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厅监督处根据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代厅向督查对象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整改效果复查。

第二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对督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水利厅书面申诉。

厅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对申诉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结果和申诉处理意见经有关厅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后,进行答复和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根据督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对督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市、县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

上述责任追究中涉及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由水利厅党组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其他责任追究,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召集相关处室研究后决定。

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由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责任追究记入其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现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规定向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被督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督查单位接到水利厅下发的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题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

第三十一条  督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督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水利厅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20428日发布,自2020528日起实施。




关于制定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

(试行)情况的说明

 

按照全省水利工作会议提出的“以制度完善与执行年为带动,梳理完善水利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的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强化水利监管工作,构建我省2+N”强监管制度体系,让强监管在制度的框架下运行,省水利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

按照程序,先后于2020年323-26日、2020年331-42日两轮向水利厅机关处室、厅附属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2020年413-17日向各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了意见建议;2020年414-2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20年414日通过厅政法处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了3处修改意见。

2020年4月22日,省水利厅第6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督查范围和事项;第三章 督查工作组织;第四章 督查程序及方式;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六章 附则。

 

附件:《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释义稿)

附件:

 

黑龙江省水利厅水利督查办法(试行)

(释义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要求,强化水利监督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监督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监督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督查,是指黑龙江省水利厅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本级及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本条所称“本级”包括水利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释义】本条对水利督查进行了定义。依据《规定》第二条制定,并采纳了厅水土保持处的意见,将“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修改为“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水利督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协调的原则。

【释义】本条明确了水利督查坚持的原则。依据《规定》第三条和2020年全省水利工作会议上百君同志讲话制定。

 

第二章  督查范围和事项

 

第四条  水利督查范围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建设与安全运行,节约用水管理,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等。

【释义】本条明确了水利督查范围。依据《规定》第五条制定;并采纳厅综合事业中心的意见,将“水利工程”修订为“水利工程(含农村水电工程,下同)”。

第五条 水利督查事项主要包括:

(一)江河湖泊综合规划、防洪规划;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

(三)取水许可、用水效率管理;

(四)河流、湖泊水域岸线保护和管理,河道采砂管理;

(五)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

(六)跨流域调水、供水规划、水量分配;

(七)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

(八)水旱灾害防御;

(九)水利建设市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监督、安全运行、安全生产;

(十)水利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执行;

(十一)水利网络安全及信息化建设和应用;

(十二)地表水、地下水等水利基础设施监测、运行和管理;

(十三)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十四)水利扶贫;

(十五)其他水利监督事项。

【释义】本条明确了水利督查事项。依据《规定》第六条制定;并采纳省节水办意见,将《规定》中“(二)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修订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采纳厅农水处意见,将(七)“灌区、农村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修订为“农村供水、农村水电和灌排工程管理”;采纳厅水土保持处的意见,将(五)“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修复”修订为“水土流失预防和保护”;删除了《规定》中“水利工程移民及水库移民后扶持政策落实”的内容。

 

第三章  督查工作组织

 

第六条  水利督查工作包括:按照水利部要求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厅领导带队实施的特定飞检,厅监督处按照厅党组工作部署对重点领域、重点工作进行的综合监督检查,厅机关处室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监督检查。

【释义】本条结合我省水利督查工作实际,对水利督查工作进行了分类。其中:厅领导带队实施的特定飞检是参照《水利部特定飞检工作规定(试行)》第二条制定

第七条  水利督查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决策、审定。主要包括:

(一)水利督查工作重大决策,水利督查重点任务;

(二)水利督查规章制度;

(三)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综合监督检查计划;

(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处理及责任追究;

(五)其他重大事项。

【释义】本条明确了提请厅党组决策、审定的事项。依据《规定》第八条的水利部水利督查领导小组职责制定。

第八条  厅监督处负责水利督查工作的统筹、综合、协调、组织和对水利部的综合报告等。主要包括:

(一)组织拟定水利督查制度;

(二)统筹综合厅机关各处室的专业监督检查计划,拟定厅年度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和综合监督检查计划,并代厅下发厅机关各处室;

(三)负责组建、动态管理厅水利督查专家库,为监督检查随机抽取专家;

(四)组织安排特定飞检,牵头组织综合监督检查和水利部监督司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经分管监督处的厅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厅党组;

(五)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商厅相关处室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移交厅相关处室跟踪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六)受理水利督查异议问题申诉;

(七)协调厅相关处室做好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机构督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及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等工作,及时向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反馈和报告;

(八)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九)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督查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厅监督处水利督查工作职责。依据《规定》第九条水利部督查办职责和厅监督处职责制定,并采纳了驻厅纪检监察组意见,增加了(八)中“违法违纪线索移交”的内容。

第九条  厅机关处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业务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编制专业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并报厅监督处;

(二)组织实施专业监督检查和水利部对口司局要求的专项监督检查,配合厅监督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对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并跟踪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适时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同时抄送厅监督处;

(五)落实综合监督检查及水利部督查、稽察、检查、调查等发现相关问题的整改、责任追究意见,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相关事宜;

(六)向厅党组提出水利强监管建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厅机关其他处室的水利督查工作职责。依据《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厅机关各处室职责制定。

 

第四章  督查程序及方式

 

第十条  水利督查通过“查、认、改、罚”等环节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认定,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释义】本条规定了水利督查工作的环节、流程。依据《规定》第十四条制定。

第十一条  水利督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或“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释义】本条规定了水利督查工作的方式。依据《规定》第十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进一步改进督查检查考核方式方法……从以明查为主向明查暗访相结合转变……”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省直各部门开展的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的规定制定。按照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意见,本条增加了““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第十二条  厅相关处室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具体督查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督查方案,报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审定;特定飞检方案由涉及的厅相关处室编制,报带队厅领导审定。

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开展监督检查,对紧急突发事项的监督检查,可向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口头请示同意后实施。

督查方案应包括督查对象、督查内容、督查范围、督查依据、督查方法、分组分工、时间安排、技术标准或问题清单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释义】本条规定了督查方案的内容、编制和审定。依据《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具体承担督查任务。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可由水利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督查专家组成,一般为35人,人员专业和数量根据实际任务情况确定。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督查组组建方式。依据《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法》第五十四条制定。

第十四条  督查组派出前,由厅监督处或厅相关处室对参加督查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释义】本条对督查人员业务培训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条  督查组应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及督查工作要求等为依据,按有关监督检查办法所规定的问题清单,通过“查、看、问、访、核、检”等方式开展现场督查。

【释义】本条明确了督查人员现场督查的依据和方式。依据《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制定。

第十六条  水利督查人员,在工作现场现场督查时,督查人员应佩戴可通过二维码识别的“黑龙江省水利厅督查”胸牌。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与督查项目有关的场地、实验室、办公室等场所;

(二)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督查项目有关的档案、工作记录、会议记录或纪要、会计账簿、数码影像记录等;

(三)查验、检查项目有关的单位资质、个人资格等证件或证明;

(四)留存涉嫌造假的记录、企业资质、个人资格、验收报告等资料;

(五)留存涉嫌重大问题线索的相关记录、账簿、凭证、档案等资料;

(六)责令停止使用已经查明的劣质产品;

(七)协调有关机构或部门参与调查,控制可能发生严重问题的现场。

(八)按照行政职责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释义】本条规定了督查组在现场督查可采取的措施。依据《规定》第二十条制定。

第十七条  督查应实行回避制度,未经批准,水利督查人员不得督查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项目。

【释义】本条规定了督查人员工作回避制度。依据《规定》第二十一条、《水利督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制定。

第十八条  水利督查人员应客观完整地记录、保存督查重要事项证据资料,建立问题台账,对现场发现疑似问题的,可与被督查单位或相关部门沟通确认。

【释义】本条明确了督查人员督查方式和要求。参照《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制定。

第十九条  现场督查中,督查组根据需要可在现场交换意见,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对督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隐患,督查组应要求被督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同时上报厅相关处室。

【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和安全的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参照《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第二十七条制定,并采纳厅防御处意见,增加了“现场督查中,督查组根据需要可在现场交换意见,督促解决发现的问题”的内容。

第二十条  督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厅相关处室上报督查报告,报告需经督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及认定的依据,问题佐证材料,问题定性分类,问题整改建议等。

【释义】本条对督查报告内容、上报进行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厅相关处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问题整改意见,涉及责任追究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厅监督处根据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意见代厅向督查对象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发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

【释义】本条对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十九条制定。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督查工作的厅相关处室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整改效果复查。

【释义】本条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流程进行了规定。此条为在征求意见中,厅防御处(保障中心)提出的补充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对督查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水利厅书面申诉。

厅监督处会同相关处室对申诉情况进行复核认定,复核认定结果和申诉处理意见经有关厅领导审核,必要时报厅党组研究决定后,进行答复和处理。

【释义】本条对申诉提出、处理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十七条制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是根据督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对被督查单位进行的责任追究,以及对该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的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是对督查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以及对直接责任人行政管理工作失职的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的责任追究。

【释义】本条对责任追究进行了分类,并作出说明。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责令整改、约谈、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含向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市、县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建议解除合同、降低或吊销资质等,并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经济责任。

对个人的责任追究,一般包括:书面检讨、约谈、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级、撤职、从业禁止等。

上述责任追究中涉及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释义】本条规定了责任追究内容。依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制定。按照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意见,本条增加了涉及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等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的行政处罚,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处以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由水利厅党组对责任追究建议进行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其他责任追究,由分管处室的厅领导召集相关处室研究后决定。责任追究决定做出后,由水利厅按照管理权限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实施。

【释义】本条对责任追究决定形成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二十九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  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管理的多个项目,在一年内多次被责任追究,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地方人民政府对该地区或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任追究,同时对该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实施相应的责任追究。

【释义】本条对行政责任追究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二十七条制定。

第二十八条  凡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单位及个人,在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其责任追究记入信用档案,纳入信用管理动态评价。

【释义】本条对责任追究公示、纳入信用管理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二十八条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现被督查单位或个人可能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按规定向相关执法执纪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释义】本条对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移交进行了规定。依据《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被督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督查单位接到水利厅下发的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的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问题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厅相关处室。

【释义】本条对被督查单位及其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整改和督办提出了的要求。依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制定。

第三十一条  督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督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水利厅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实名举报。

【释义】本条是对督查工作接受监督的规定。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2020    日发布,自2020  月日起实施。

【释义】本条规定办法的实施日期。按照厅政法处合法性审查意见,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发布日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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