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完善分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机制,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1.电子邮箱:344562186@qq.com。2.接收单位:黑龙江省水利厅监督处;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4号;邮政编码:150001。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24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与安全监督责任 切实加强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总基调,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分级监督、逐级监管、全面覆盖,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问责”的工作原则,完善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监督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业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监督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省、市、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二)逐级监管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实行逐级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 (三)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行业监管无盲区。 (四)依法依规的原则。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行业监管必须依法行政,各级水行政部门要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发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监督〔2019〕1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开展工作。 (五)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主体,又是行业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失职问责的原则。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发布)第四十五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视情节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153号)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纪检监察部门。 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省实际,划分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办法。 3.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检查全省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问题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4.组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县两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市县两级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实施省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全省在建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工作。 (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2.完善市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充实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了解掌握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现状,做好沟通协调,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负责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本地区的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本地区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质量与安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组织实施由市(行署)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或应由县级监督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又不具备监督能力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5.受理本地区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责和行业监管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 2.强化县(区)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充实质量与安全监督人员,健全质量与安全监督制度,做好沟通协调,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3.负责对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考核本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或部门)的监督工作,组织对县(区)域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质量与安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组织实施由县(区)级组建项目法人或县(区)域内其他形式组建项目法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5.受理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发展改革总基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和行业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将监督责任、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单位和具体人员。加强对同级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和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的行业监管督促指导。 (三)健全机构,提升能力。质量监督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安全监督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推进县级质量与安全监督职能机构建设,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监督经费应满足水利工程建设的需要,加强岗位培训和能力建设,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 (四)转变方式,突出重点。按照本次意见确定省市县三级监督责任权限划分,将原来由省级监督的具备下放条件的水利工程项目移交至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便于就近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注重实体工程质量监督向注重健全质量体系和规范质量行为转变,从注重事务性微观监督向综合性宏观监管转变。加强对国家和省确定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与监管工作,强化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弱的项目和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 (五)依法行政,依法处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质量与安全监督和行业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条款对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罚则规定进行责任追究。要把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工作,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 省水利厅此前印发的《关于重新明确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权限和职责范围的通知》(黑水发〔2018〕71号),自本意见发出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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