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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水发[2020]19号
作者:   来源:省水利厅   发布时间:2020-04-14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部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切实解决全省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存在问题,现印发《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按照《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水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排查和整改,通过集中整治提升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能力和水平。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0年4月14日



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集中整治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全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视频会议、全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和水利部2020年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管理,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工作思路,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以查问题、抓整改、保安全为主线,突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管理问题整治,大力推进大中型水库和三级(含)以上堤防工程、有防洪功能的大中型水闸运行管理问题整治,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发挥效益。

二、检查工作主要依据和主要内容

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由省水利厅监督处(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中心)牵头组织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处、河湖及运行管理处、水旱灾害防御处(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负责具体实施。


(一)检查工作依据

小型水库检查主要依据《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度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办监督函〔2020〕158号);大中型水库、三级(含)以上堤防和具有防洪功能的大中型水闸主要依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二)检查主要内容

1.水库工程检查主要内容:

1)效益发挥情况。通过调查问询和查阅资料了解水库工程效益实际发挥情况。


2)“三个责任人”落实履职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技术、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参加培训情况及履职情况等。

3)“三个重点环节”建设落实情况。主要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和应急预案制订、批复、演练和落实情况,水雨情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落实情况,汛限水位执行以及病险水库降低水位或空库迎汛情况。

4)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水库注册登记、公示、日常维修养护情况,日常运行管理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和执行限制(汛限)水位情况等。

5)工程实体情况。主要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和放水建筑物的安全运行状况。

6)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了安全鉴定,安全鉴定的程序、内容、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是否采取了限制运用措施、是否及时进行除险加固,除险加固是否严格按照安全鉴定意见和批复内容实施,除险加固是否超工期、投入运行前是否蓄水验收等。

7)金结机电设备情况。主要包括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的运行使用和维修养护情况等。


2.堤防工程检查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工程管理单位经费落实情况、防汛责任人落实情况、汛期巡堤查险人员落实情况、险工险段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维修养护情况以及工程实体存在的主要问题。

3.水闸工程检查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管理单位经费落实情况、防汛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检查情况、水闸注册登记情况、安全鉴定情况、控制运用方案编制审批情况、维修养护情况、消险加固情况以及工程实体存在的问题。


三、工作安排

(一)全面检查阶段(2020.4.20-5.20)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检查方案,组建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水库、三级(含)以上堤防工程、有防洪功能的大中型水闸进行全面检查,建立问题台账;各市(地)水务局负责检查直管工程,建立问题台账。同时,将辖区内2018年以来水利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未完成整改的单独建立台账。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辖区内检查发现问题汇总报送市(地)水务局,市(地)水务局负责问题台账汇总,加盖公章后,将扫描件和电子文档于5月2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二)抽查阶段2020.5.20-10.31)

各市(地)水务局制定抽查方案,组建抽查工作组,以水库工程抽查为重点,对本行政区内各县(市、区)工程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覆盖所属县(市、区),抽查比例不低于各县(市、区)检查工程管理单位数的20%。在抽查工作中,要现场核查各地已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突出对2019年水利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复核,核查率不低于已整改问题的10%。每月28日前,市(地)水务局将问题抽查结果、核查整改情况报送省水利厅。

(三)督查阶段(2020.5.20-10.31)


省水利厅组建督查组,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工作,重点督查水库工程,确保覆盖所有水库工程县(市、区),同时选择部分堤防、水闸管理单位进行督查,督查管理单位数量不低于10%。在督查工作中,要现场核查各地已整改问题的整改情况,突出对2019年水利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核查,核查率不低于已整改问题的5%。每月28日前,督查组要将问题督查结果、核查整改情况报送厅监督处。

(四)整改阶段(2020.4.20-2020.10.31)

各县(市、区)水务局要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确保整改成效原则,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内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问题整改时间结点为10月31日。护坡杂草、启闭设备保养不善、工程破损、坝顶不平、堤身雨淋沟、水雨情观测设备缺失、工程管理范围内脏乱差等问题要在汛前整改到位;维修养护资金、运行管理资金未足额落实等问题要在汛前落实到位;堤防险工险段应急度汛预案,水库、水闸调度运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方案预案要在汛前编制审批完成。其他问题要按照10月31日结点要求有序推进整改工作。对于工程实体类等不能在结点前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10月31日前报市(地)水务局。


各市(地)水务局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每月28日前,将辖区内整改情况汇总加盖水务局公章同电子文档报送省水利厅。

(五)工作总结

10月31日前,各市(地)水务局按照总结提纲要求,提交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省水利厅监督处根据各地日常工作情况、督察组反馈情况、相关处室分析研判情况,对各市(地)水库、堤防、水闸工程运行管理问题专项行动工作进行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落靠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把水库、堤防、水闸工程问题“体检”和问题整改作为“强监管”的底线要求,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落靠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细化工作措施,及时进行调度,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问题“体检”和问题整改工作。


(二)保证工作质量。检查前,省水利厅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专家,根据检查具体内容录制培训视频,并将视频下发各地。各地在检查、抽查前,要对参加检查、抽查的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检查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问题检查、抽查和整改工作。如果检查结果与水利部专项检查和省水利厅督查发现问题出入较大的,将责令全面重新检查,重新建立问题台账。

(三)强化问责追责。各市(地)水务局在抽查中,对达到水利部监督检查办法责任追究标准的,要坚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省水利厅将依据相关规定,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达到问责标准的严格实施问责追责,对问题数量多、整改进度慢的,通报属地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并在经费安排上采取惩罚措施。

(四)建立管理机制。各地要探索建立工程所有者、使用者、管理单位、受益者联合共管、责任叠加的制度体系,落实经费,有效实施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建立水利工程巡查日志,对巡查时间、发现问题、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记录,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保证工程设施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地)水务局要明确一名主管局领导和一名联络人,具体负责此次专项行动。按照要求及时报送检查、抽查、问题整改和问责追责有关情况。并将主管局领导和联络人名单于4月20日前报送省水利厅。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大力宣传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工作,挖掘加强运行管理方面好的典型,培育典型,推广典型,发挥带动作用,促进管理水平提升。对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破坏水利工程行为,一经核实,主动曝光,采取措施,形成震慑。

(七)严明工作纪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做到检查工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谨精准、规范高效。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工作纪律。工作期间注意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检查工作信息,不得提前向被检查单位透露有关问题定性和责任追究等相关信息。


联系人:

  省水利厅河湖运管处 0451-82620089

13654540228  电子邮箱:hljsgc@126.com。

  水利厅监督处(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技术中心)     18645040861

  省水利厅建设处


0451-82621937 13895846171

  省水利厅防御处(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0451-82627582 13903610761

 

 

附件:1.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表

2.市(地)水务局填报表


3.省水利厅督查组填报表

4.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5.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附件可登录省水利厅网站/“通知公告”专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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