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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辽委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作者:   来源:松辽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10-08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松辽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5项、宣布失效2项、修改3项,现予公布。

一、废止文件5项:

1、《松辽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松辽建管〔1999〕172号)。

2、《松辽水利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松辽建管〔2003〕147号)。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科技推广项目管理办法》(松辽水保〔2011〕186号)。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东北黑土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效益监测管理办法》(松辽水保〔2011〕186号)。

5、《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考核办法》(松辽水保〔2013〕65号)。

二、宣布失效文件2项:

1、《松辽流域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松辽规计〔1999〕104号)。

2、《松辽流域堤防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松辽建管〔1999〕147号)。

三、修改文件3项:

1、《松辽流域〈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松辽规计〔2009〕137号),其中:

第四条修改为“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水工程未取得松辽委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拟报批水工程的初步设计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0份)”。

删去第七条中的“(GB50201-94)”。

第八条中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等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2、《松辽水利委员会实施<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松辽水资保〔2009〕142号),其中:

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以下情形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由松辽委负责审批:(一)在松辽委管理的察尔森、尼尔基水库库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删去第十条。随后各条序号相应调整。

删去附表1,其余附表序号相应调整。

3、《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松辽水资源〔2012〕177号),其中:

第七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第十条第(四)项改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删去第十条第(八)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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